| | |  |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 | |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主要植树造林树种苗木的质量分级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签、包装等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露地培育的苗木。 2 定义 2.1 苗木种类 指播种苗(包括芽苗移栽)、移植苗、扦插苗、埋根苗、嫁接苗。 2.2 一批苗木 同一种树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种子或种条,采取大致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并按同一质量标准分级,不论苗木数量多少,称为一批苗木。 2.3 亩产苗量 施业面积(毛面积)圃地上的0.067ha(每亩)平均产苗量。 2.4 每平方米(m2)产苗量 每平方米(m2)育苗净面积的产苗量。 2.5 苗龄 2.5.1 苗木年龄 苗木经历一个年自然生长周期作为一个苗龄单位。 2.5.2 苗龄表示法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。第一个数字表示苗木在原床的年数;第二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,数字用短横线间隔,各数之后为苗龄。“(1)”为培育一年生嫁接苗,“(2)”为培育二年生嫁接苗。 示例: 1 1(1)—0表示一年生砧木嫁接后培育一年的苗木。 2 1(2)—0表示一年生砧木嫁接后培育二年的苗木。 3 2(1)—0表示二年生砧木嫁接后培育一年的苗木。 4 1—0表示一年生播种苗。 5 2—0表示二年生留床苗。 6 0—1表示当年移栽一次的一年生苗。 7 1—1表示二年生移植一次的苗木。 2.6 地径 地际直径,指苗木土痕处粗度。 2.7 苗高 自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。 2.8 根系长 起苗时应保留根系的长度(包括主、侧根)。 2.9 废苗 不允许出圃的报废苗木。包括机械损伤、病虫危害严重的苗;接口愈合不好的嫁接苗;无顶芽、双顶芽的松类苗木;生长发育严重受抑的弱小苗。 3 要求 3.1 苗木质量 3.1.1 苗木等级标准除地径、苗高为苗木质量分级的主要指标外,还应该保持根系的完整,不损伤根皮;不损伤顶芽。 3.1.2 合格苗还须具备:基干通直、主干不分叉、根系发达、顶芽发育饱满(指萌芽弱的针叶树种),充分木质化、无病虫害等条件。 3.2 苗木产量 包括Ⅰ、Ⅱ、Ⅲ级的全部苗木(杉木、柳杉的Ⅲ级苗不计产苗量)。没有达到出圃标准,又无继续培育价值的弱小苗,不计入苗木产量。 3.3 苗木出圃 3.3.1 严禁徒手起苗。 3.3.2 出圃苗木必须边起苗、边分级、边修剪、边浆根、边假植或边造林。分级应在背荫避风处或室内进行。 3.3.3 阔叶树种起苗前可适当修剪枝叶。 3.4 苗木分级 3.4.1 苗木分级以地径为主,地径属一级苗高属二级为一级苗;地径属二级苗高属一级为二级苗;但地径属一级苗高属三级应定作二级苗。 3.4.2 苗木分级后必须做等级标志。 3.5 凡出圃苗木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。 4 检验(检测)方法 4.1 一批苗木 同一批苗木统一检验。 4.2 量具与精度 测量地径使用游卡尺或特制的量具,读数精确到0.05cm,测量苗高使用钢卷尺或木制直尺,读数精确到1cm。 4.3 测量部位 4.3.1 播种苗、移植苗的地径测量土痕处。如土痕处膨大的测其上部位。 4.3.2 嫁接苗的地径测量部位在接口以上1cm处。 4.3.3 扦插苗的地径在萌发主干基部处。如有膨大或不圆等现象,则测其上部正常部位。 4.3.4 苗高的测量是从地径沿苗干至顶芽基部的长度。 4.3.5 苗木的目测,按3.1.2条要求。 5 检验规则 5.1 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中进行。 5.2 检验用随机抽样方法,抽样数量见表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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